我國城市環境管理的基本制度由國家環境保護法及其他有關的專門法律、行政法規等予以規定,有下列內容:
1、排污管理制度
(1)排污申報登記和排污許可證制度。(2)超標排污收費制度。(3)現場檢查排污制度。(4)污染物排放標準制度。
2、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3、“三同時”制度
1972年,國務院在批轉的《國家計委、國家建委關于官廳水庫污染情況和解決意見的報告》中,首次提出了“三同時”的要求。它指一切新建、改建或擴建的項目,其中的防治污染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4、限期治理污染源制度
它主要針對造成嚴重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要求限期治理。
5、污染集中控制制度
其主要形式是把污染比較嚴重的同類企業或不同類企業,建設或遷移在同一地區,便于集中防止污染,縮小危害的范圍。
6、污染賠償制度
7、環境監測制度
以監測的目的為標準,環境監測有四種形式:(1)經常性監測。又稱抽樣監測。(2)污染源監測。又稱為監視性監測。(3)事故性監測。(4)研究性監測。
8、環境質量標準制度
9、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度
10、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